分众传媒
中国领先的电梯及楼宇大堂媒体网络运营商,运营国内规模最大的户外广告平台。
最近更新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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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分众传媒(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27.SZ)是中国领先的户外广告公司,以建设和运营国内占主导地位的电梯及楼宇大堂媒体网络而闻名。公司由江南春于2003年创立,开创了在电梯、写字楼、住宅小区和零售场所放置数字及框架广告屏的模式,打造出面向城市白领消费群体的封闭式受众渠道。其网络涵盖电梯LCD屏、电梯框架、楼宇大堂屏幕及影院广告,并向消费品牌、互联网公司及其他广告主销售这些广告位,以实现对通勤者和上班族的反复触达。 分众传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002027.SZ。据中国市场监管机构数据,2024年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的份额为50%–55%,排名第一;其最接近的竞争对手新潮传媒份额为5%–10%。公司的规模、密集的点位覆盖和数据反馈能力使其成为中国户外广告行业的核心参与者,尽管互联网广告已成为整体广告行业的主导投放渠道。 2026年,分众传媒收购成都新潮传媒的交易通过中国反垄断审查,附带六项有效期五年的限制性条件。此次获批标志着电梯媒体行业整合取得重要进展:合并后实体将占据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约55%–60%的份额。监管机构要求合并后公司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保持服务水平、各城市年度实际成交价不超过交易前水平、继续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提供服务、放弃与物业公司等点位资源持有方的独家条款,并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 分众传媒将自身定位为整合行业资源、提升服务能力的平台,表示收购新潮传媒的目的在于整合行业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并与广大客户及合作伙伴共享行业发展成果。公司仍是一家公开上市、持续经营的中国广告平台,其核心资产是全国性的电梯及楼宇媒体点位网络。
沿革
分众传媒由江南春于2003年创立,围绕一个当时颇具新意的理念构建业务:在电梯和楼宇大堂放置广告屏和框架,以封闭、反复触达的方式覆盖城市上班族和居民。该模式对希望在日常通勤中触达白领消费者的广告主颇具吸引力,公司随之将网络扩展至中国主要城市,并增加了电梯LCD屏、电梯框架、楼宇大堂显示屏和影院广告等形态。 公司发展成为公开上市的中国广告平台,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002027.SZ。多年来,它成长为中国最大的电梯媒体运营商;据中国市场监管机构数据,到2024年,其在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的份额为50%–55%,排名第一。其最接近的竞争对手、总部位于成都的新潮传媒份额为5%–10%,排名第二。 2026年,分众传媒通过收购新潮传媒推动行业整合。2026年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公告,附加有效期五年的六项限制性条件批准该收购。监管机构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合并后实体将占据约55%–60%的市场份额。限制性条件要求合并后公司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商业条款,保持服务水平(包括维护标准、画面质量和数据反馈机制),各城市年度实际成交价不超过生效日前24个月的水平,继续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提供服务,放弃与物业公司等点位资源持有方独家条款产生的权利且不得达成新的独家或自动续约条款,并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定期开展培训。 分众传媒表示将依法合规推进本次交易,重点围绕价格稳定、公平服务展开,并称交易目的在于整合行业资源、提升服务能力,与广大客户及合作伙伴共享行业发展成果。此次获批标志着中国电梯媒体行业整合迈出重要一步。
- 2026
中国市场监管机构附加六项有效期五年的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
- 2024
分众传媒在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的份额为50%–55%,排名第一。
- 2003
分众传媒由江南春创立。
产品与定位
中国领先的电梯及楼宇大堂媒体广告平台,强调规模、服务能力与行业整合。
电梯LCD广告屏
电梯框架广告
楼宇大堂媒体屏
影院广告
争议事件
2026
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
2026年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查认为该案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并于10月10日发布公告。总局要求分众传媒、新潮传媒及集中后实体作出六项限制性承诺,包括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商业条款、保持服务水平、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水平、公平合理无歧视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放弃已订立独家条款相关权利且新签续签点位不得达成独家和自动续约条款、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这是我国广告业领域首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近期事件
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2]
报道日期:
2026年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经审查认为该案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并于10月10日发布公告。总局要求分众传媒、新潮传媒及集中后实体作出六项限制性承诺,包括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商业条款、保持服务水平、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水平、公平合理无歧视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放弃已订立独家条款相关权利且新签续签点位不得达成独家和自动续约条款、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这是我国广告业领域首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
市场监管总局附条件批准分众传媒收购新潮传媒股权案[3]
市场监管总局于10月9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都新潮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该案是我国广告业领域第一起以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案件。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案对中国境内电梯媒体广告市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要求分众传媒、新潮传媒和集中后实体作出六项限制性承诺:继续履行现有客户合同及其所有商业条款、保持对客户的服务水平、集中后实体各城市年度实际成交价不得超过生效日前二十四个月各自对应城市实际成交价、以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提供电梯媒体广告服务、放弃已订立独家条款相关权利且新签或续签点位不得达成独家和自动续约条款、完善反垄断合规制度。
来源3 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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