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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联合财政委员会

联合财政委员会是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中负责审查州财政收入、支出、拨款、税收及许多重大财政行动的两党核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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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联合财政委员会,通常称为联合财政委员会或JFC,是一个由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两院成员组成的强大常设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查和批准涉及州收入、支出、税收、收入和拨款的立法及其他行动。与普通政策委员会不同,它跨越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的制度鸿沟运作,并在塑造州预算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 该委员会的权力源于一个处理州索赔和账目的较老立法机构。前身联合索赔委员会由1857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59号在第十届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期间设立。该委员会有权审议需要立法拨款的法案和账目。随着时间的推移,威斯康星州的财政法律和拨款分散在许多法规中,并由多个委员会监督。进步时代立法者认为这种安排难以监督,且不适合设定明确的财政优先事项。 1911年1月,在第五十届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开始时,参议院第8号法案提议将八人组成的联合索赔委员会转变为规模更大、由14名成员组成的联合财政委员会。该提案无异议通过,并于1911年3月2日由州长弗朗西斯·E·麦戈文签署成为1911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6号。重组后的委员会获得了更广泛的授权:包含拨款、提供收入或涉及税收的法案必须获得其批准。支出和收入监督的结合使该委员会在美国州立法财政委员会中拥有异常广泛的角色。 该委员会于1911年2月开始组织,并于2月28日在威斯康星州议会大厦北203室举行了第一次会议。甚至在这次会议之前,1911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1号就授权该委员会雇用会计和统计专家以帮助编制公共财务报表。在随后的立法任期中,类似的雇用文员和必要专家人员的权力得到更新,建立了复杂预算审查所需的行政能力。 在实践中,该委员会最著名的是其评估州长提出的预算、谈判修改以及推进预算法案供全体立法机构审议的角色。它还可以审查个别法案中的财政条款,批准或拒绝某些州付款和评估,并对支出施加或取消立法条件。其影响力超越法律颁布,因为威斯康星州的立法财政体系赋予它在立法正式成为法律后批准众多财政行动的角色。 成员资格在立法机构内具有高度重要性。由于该委员会控制或影响涉及公共资金的重大决策,其席位被视为最抢手的立法任务之一。利益集团、机构、地方政府、有组织的劳工、商业协会和其他倡导者经常在预算审议和财政听证会期间与该委员会互动。因此,该委员会的工作将公共财政的技术审查与教育、医疗保健、基础设施、自然资源、惩戒、地方政府、税收和其他全州优先事项的谈判相结合。 该委员会不是商业品牌或私人组织。它是威斯康星州政府的机构,其组成、领导层和具体程序可能因立法会议而异。其持续身份取决于其法定和立法角色,而非永久的执行团队、消费品或商业产品。

沿革

联合财政委员会的制度根源可追溯到1857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59号在第十届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期间设立的联合索赔委员会。早期委员会负责审查需要立法机构拨款的法案和账目。其设立反映了这个年轻州对评估公共资金索赔的正式机制的需求。 到二十世纪初,威斯康星州的财政体系变得越来越分散。拨款分散在许多单独的法律中,而不同的委员会审查州财政的不同方面。这种安排使立法者难以确定项目的全部成本、执行收入目标或保持对州财政状况的连贯看法。进步时代改革者寻求更集中和专业的立法财政方法。 在1911年1月第五十届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开幕时,参议院第8号法案提议将八人组成的联合索赔委员会扩大为14人组成的联合财政委员会。该措施无异议通过,并于1911年3月2日由州长弗朗西斯·E·麦戈文签署成为1911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6号。新委员会被赋予审查包含拨款、提供收入措施和涉及税收立法的责任。这创建了一个涵盖州收入和支出的广泛财政检查点。 该委员会于1911年2月组织,并于2月28日在威斯康星州议会大厦北203室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其早期制度发展还包括1911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1号,该法案授权雇用会计和统计专家协助编制公共财务报表。随后的立法任期反复授权该委员会雇用文员和其他必要的专家人员。这些规定认识到有效的预算审查需要专业分析,而不仅仅是政治审议。 现代委员会保留了1911年建立的核心特征。它是参议院和众议院的联合机构,审查主要的州财政立法,特别是两年一度的州预算。其审议可以改变行政预算提案,决定拨款水平和条件,并塑造州资源在机构和公共项目之间的分配。它还在主要预算法案之外的立法中考虑影响州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条款。 该委员会的权力在法案成为法律后可以继续。它对许多州付款和评估拥有最终批准责任,使其在立法财政决策的实施中发挥持续作用。这使得委员会不仅仅是一个初步筛选机构:它也是威斯康星州持续的支出控制和立法问责体系的一部分。 由于其对州预算和其他财政措施的影响,成员资格在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中被认为特别有价值。在委员会任职的立法者与代表公共机构、地方政府、企业、劳工组织、非营利机构和受影响社区的利益集团和游说者密切接触。公开听证会和委员会会议为证词、审查和谈判提供场所,而闭门或党团级别的谈判可能根据立法背景促成预算协议的最终形式。 委员会的成员和领导层因会议而异。提供的参考资料未确定当前名册或完整的前任主席名单,因此此处未列出个人高管。其持久意义在于其制度授权:整合对威斯康星州收入、拨款、税收和选定的立法后财政行动的立法监督。

  • 1911

    提议设立联合财政委员会

    [1]

    参议院第8号法案在第五十届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开始时提出,将八人组成的联合索赔委员会扩大为14人组成的联合财政委员会。

  • 1911

    根据1911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6号重组

    [1]

    州长弗朗西斯·E·麦戈文于3月2日签署了1911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6号,创建了现代联合财政委员会,拥有对拨款、收入和税收立法的权力。

  • 1911

    第一次委员会会议

    [1]

    重组后的委员会于1911年2月28日在威斯康星州议会大厦北203室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 1911

    授权聘请财务专家

    [1]

    1911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1号授权委员会雇用会计和统计专家以编制公共财务报表。

  • 1857

    联合索赔委员会的设立

    [1]

    1857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59号在第十届威斯康星州立法机构期间设立了联合索赔委员会。它有权审议需要立法拨款的法案和账目。

产品与定位

威斯康星州公共财政的核心两党立法把关者,结合收入监督、支出控制、预算谈判和立法后批准权。

品牌决策

  • 1911

    立法财政审查的集中化战略

    背景

    威斯康星州的拨款和财政控制分散在许多法律和立法委员会中,使得全面监督变得困难。

    采取的行动

    立法机构将联合索赔委员会扩大为联合财政委员会,并赋予其对涉及拨款、收入和税收法案的权力。

    后续影响

    重组使该委员会成为中央财政机构,对州收入和支出拥有异常广泛的监督权。

  • 1911

    创建专家财务支持其他

    背景

    新扩大的委员会需要技术能力来评估复杂的公共账目并编制可靠的财务报表。

    采取的行动

    1911年威斯康星州法案第1号授权雇用会计和统计专家,随后的立法任期继续授权文员和专家支持。

    后续影响

    该委员会发展了一种将立法决策与专业会计和统计分析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来源1 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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