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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中国主要的经常性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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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常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形式上被描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而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许多职能。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召开短暂会议,常务委员会是承担中国大部分持续立法、宪法监督、监督和任免工作的国家机构。 该机构于1954年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设立。在最初的宪法安排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主要立法权,而常务委员会的权力较为有限,包括法律解释和发布法令。实际需要很快促使其角色扩大。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后来的宪法改革,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进行的改革,进一步将其确立为能够制定大多数国家法律并在宪法限制内审查或修改立法的常设立法机关。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其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通常为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和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负责组织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准备议程。常务委员会设有行政和专门机构,包括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处理香港和澳门基本法事务的委员会。 其立法职责包括起草、审议和通过不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批准的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还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法律草案通常经过多次审议、委员会审查和分组审议,然后进行最终表决。草案可能通过官方法律信息平台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常务委员会还发布对宪法、国家法律以及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立法解释。在中国大陆的制度框架中,这一解释功能被视为立法性质,而非普通司法先例。 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以及主要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它可以审查和撤销与宪法或上位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它还处理重要国家事务,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的部分调整、条约批准、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特赦、动员,以及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宣布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 历史上,其运作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到严重干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变得稀少,常务委员会的正常职能大幅削弱。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的制度重建和宪法讨论产生了更积极和更规范化的立法机关。常务委员会在形式上仍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后者可以审查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但其定期会议安排和持续的立法工作量使其在中国国家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实际地位。

沿革

常务委员会于1954年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同时设立。它被设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因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员众多且每年会议时间有限,使得持续的立法管理不切实际。1954年宪法体系将主要立法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赋予常务委员会更有限的权力,包括法律解释和发布法令。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后,该机构的角色得到扩大。这一安排使常务委员会成为持续国家立法的主要场所。然而,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稀少,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基本中断。在此期间其领导层的变化进一步使宪法职能的行使复杂化。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制度重建开始。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一个委员会来准备宪法修正案。改革讨论考虑了是否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重组为规模较小或两院制的常设立法机构。这些提议未被采纳。相反,一种折中方案加强了常务委员会,并确认其作为常设立法机关的角色,有权制定大多数法律,并在必要时审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 现代常务委员会通过定期会议运作,通常大约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以及通过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和行政办公室。其工作包括立法、宪法和法律解释、监督国家机关、条约决定、国家任免、国家荣誉、紧急状态相关决定以及审查地方或行政法规。其五年任期与相应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并一直任职到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一届常务委员会。尽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保留形式上的最高权力,但常务委员会的持续会议安排意味着它在日常行使国家立法权方面处于核心地位。

  • 1980

    宪法改革工作开始

    [1]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设立委员会准备宪法修正案,为后来常务委员会角色的加强和重组做出了贡献。

  • 1955

    立法权扩大

    [1]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立法权。

  • 1954

    常务委员会成立

    [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1954年宪法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产品与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结构中的常设立法监督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

  • 《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

  • 《律师法(修正草案)》

  • 《农业法(修订草案)》

  • 关于授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的决定

品牌决策

  • 授权粤港澳大湾区香港、澳门律师执业试点其他
  • 通过民法典其他
  • 通过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其他

来源8 个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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