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茅斯大法院
普利茅斯大法院是普利茅斯殖民地从1620年至1692年被马萨诸塞吞并期间的立法机构和最高司法上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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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普利茅斯大法院,正式名称为普利茅斯殖民地大法院,是新英格兰英国普利茅斯殖民地的中央治理机构。它从殖民地建立之初的1620年一直运作到1691-1692年普利茅斯并入马萨诸塞湾省。尽管“法院”一词可能暗示纯粹的司法机构,但该机构结合了立法、行政和司法职能。它制定殖民地法规,参与政府管理,并审理下级法院的上诉。 该机构源于1620年抵达新英格兰的朝圣者所建立的政治安排。在其最早的形式中,大法院包括总督、助理委员会和殖民地的自由民。总督和助理履行治安法官和咨询职能,而立法权则由自由民大会行使。这种安排反映了相对直接的殖民地自治形式:符合条件的政治社区聚集在一起选举官员并审议公共事务。起初,自由民群体范围狭窄,与《五月花号公约》的签署者密切相关。 随着殖民地的发展,法院的制度结构发生了变化。所有自由民直接参与变得越来越困难,因为前往普利茅斯的旅行既昂贵又耗时。1639年通过的改革规定,各城镇选举治安法官或代表参加大法院。普利茅斯镇获得四名代表,而其他城镇通常获得两名。这些代表可以审理当地案件并参加中央法院。该系统保留了一些直接民主的特点,因为官员继续由更广泛的自由民群体而非仅由代表选举产生。如果地方代表被认为麻烦或不合适,也可以被撤换。 大法院既是立法论坛,也是司法机构。普利茅斯早期的法律安排部分借鉴了英国普通法和摩西律法,而其法院组织更类似于当地的庄园和自治市法院,而非英国高等国王法院。1636年,该机构通过了一部成文法规,被描述为北美第一部成文法典。该法典包括与传统自由相关的保护措施,包括对陪审团审判的基本保障。因此,法院在将殖民地的宗教、社区和英国法律传统转化为成文规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治资格随时间而变化。最初,参与主要限于最初的《五月花号公约》签署者以及后来符合条件的加入者。宗教和宣誓相关的要求将贵格会和兰特尔等群体排除在政治社区之外。1671年,资格扩大到包括21岁以上、拥有价值超过20英镑财产的清教徒男性。这些变化扩大了选民范围,同时保留了由宗教、性别、年龄和财产定义的政治秩序。 普利茅斯大法院在现在普利茅斯市中心科尔山附近的伯里尔山堡垒举行会议。普利茅斯殖民地于1691年10月7日根据宪章正式并入马萨诸塞湾省。普利茅斯机构继续行使有效的政府权力,直到新宪章于1692年5月14日抵达殖民地。其最后一次正式会议于1692年6月8日举行。随后,它被解散,管辖权移交给马萨诸塞大法院和马萨诸塞最高法院。因此,普利茅斯大法院最好被理解为一个历史性的殖民地立法机构和法院,其遗产在于早期成文法、代议制机构以及新英格兰自治的发展。
沿革
普利茅斯大法院于1620年随着朝圣者在新英格兰建立普利茅斯殖民地而出现。它作为殖民地的主要政治机构,结合了后来将分立为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院的职能。该机构制定法律、监督公共行政,并作为上诉法院。其早期会议在现在马萨诸塞州普利茅斯的科尔山附近的伯里尔山堡垒举行。 最初的制度模式相对直接。总督、助理委员会和殖民地的自由民参与大法院。总督和助理担任治安法官并提供建议和同意,而自由民通过公开集会保留立法权。这种安排类似于后来新英格兰部分地区特有的开放城镇会议传统。它也反映了早期殖民地规模较小以及《五月花号公约》建立的政治社区。 随着定居点的扩大,直接出席变得不太实际。前往中央会议地点给偏远城镇的居民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和时间负担。1639年,殖民地修订了安排,使每个城镇的自由民可以选举地方治安法官或代表参加大法院。大多数城镇选择两名代表,而普利茅斯选择四名。这些代表审理当地案件并参加殖民地范围的机构。改革创建了一个更具代表性的制度,同时没有消除所有直接参与:官员继续由全体自由民选举产生,如果代表被认为麻烦,也可以被撤换。 法院的法律工作是其身份的核心。普利茅斯法律受到英国普通法和圣经或摩西法律概念的影响,但其下级司法组织更接近英国庄园和自治市法院,而非与普通法发展相关的高等国王法院。1636年,大法院制定了一部成文法规汇编。这部法律被描述为北美第一部成文法典,并包括一项基本权利法案,保护某些传统自由,包括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机会。该法典展示了法院在规范发展中的殖民地社会规则方面的作用。 法院所代表的政治社区并非固定不变。早期参与与最初的公约签署者以及随后批准的加入者有关。宗教资格排除了一些群体,包括贵格会和兰特尔,特别是因为政治成员资格要求宣誓效忠,而他们不会或不能宣誓。1671年,资格规则放宽。21岁以上、拥有至少20英镑财产的清教徒男性可以成为自由民。这扩大了政治参与,但按现代标准仍然具有限制性,排除了女性、许多宗教异议者、没有所需财产的人以及公认政治社区之外的其他群体。 普利茅斯殖民地独立的政治存在通过并入马萨诸塞湾省而结束。并入于1691年10月7日根据宪章正式确立。然而,普利茅斯大法院在新宪章送达期间继续实际治理。宪章于1692年5月14日随威廉·菲普斯抵达。普利茅斯大法院最后一次正式会议于1692年6月8日举行。此后,其管辖权被马萨诸塞的机构吸收,包括马萨诸塞大法院和马萨诸塞最高法院。 该机构的历史重要性在于代议制政府、成文殖民地立法、地方司法行政和上诉权的结合。它说明了普利茅斯定居者如何将英国政治和法律形式适应于一个小型宗教殖民地的情况,同时发展城镇代表制和成文法的机制。由于它在1692年被解散,从未作为商业组织运作,因此更准确地将其归类为历史性政府机构,而非传统品牌。
- 1692
大法院解散
[1]新宪章于5月14日抵达,普利茅斯大法院于6月8日举行最后一次正式会议,随后其管辖权移交给马萨诸塞机构。
- 1691
普利茅斯殖民地并入马萨诸塞湾
[1]1691年10月7日的宪章正式将普利茅斯殖民地并入马萨诸塞湾省。
- 1671
自由民资格扩大
[1]资格扩大到包括21岁以上、拥有价值超过20英镑财产的清教徒男性。
- 1639
引入城镇代表制
[1]改革允许殖民地各城镇的自由民选举治安法官或代表参加大法院,减少了所有自由民前往普利茅斯的必要性。
- 1636
成文殖民地法规通过
[1]法院制定了一部成文法规,包含与传统自由相关的保护措施,包括基本的陪审团审判权利。
- 1620
大法院的建立
[1]大法院随着普利茅斯殖民地的建立而设立,成为殖民地中央立法和司法机构。
产品与定位
一个结合立法权、治安法官和上诉司法职能的殖民地治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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