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宪法修正(忠诚宣誓)法
新南威尔士州的一项法规,将原先对王室的效忠宣誓改为对澳大利亚和新南威尔士州人民的忠诚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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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2006年宪法修正(忠诚宣誓)法》是新南威尔士州的一项议会法案,编号为2006年第6号法案。它修订了《1902年宪法法》,改变了新南威尔士州议会议员和执行委员会成员所需作出的正式声明。在原有安排下,当选议员在就座和投票前必须宣誓效忠伊丽莎白二世女王及其继承人和继任者。2006年的立法将新当选议员的要求改为对澳大利亚和新南威尔士州人民的忠诚宣誓。 该改革适用于该法生效后当选的议员。立法会或立法议会的议员在向总督或总督授权的其他人作出规定的宣誓之前,不得就座或投票。法定措辞为:“在上帝之下,我宣誓忠诚于澳大利亚和新南威尔士州人民。”该法还允许省略“在上帝之下”一词,从而在宣誓框架内提供了一种确认式替代方案。 该立法对执行委员会作出了相关修改。在生效后被任命为执行委员会成员的人,必须在就职前进行忠诚宣誓和执行委员的职务宣誓。该宣誓涉及忠实履行公务职责、就公共事务的妥善管理向总督提供建议,以及保守委员会审议事项的秘密。该法允许执行委员以确认代替宣誓。 该措施是澳大利亚关于国家机构、澳大利亚民族、各州人民与王室之间关系的更广泛宪法辩论的一部分。它没有废除新南威尔士州宪法中王室的角色,也没有消除所有可能的效忠提及。2012年,《2012年宪法修正(恢复效忠宣誓)法》进一步修订了《1902年宪法法》,恢复了在忠诚宣誓之外选择向女王及其继承人和继任者进行传统效忠宣誓的选项。因此,2006年法案最好被理解为一项宪法和议会程序改革,而非商业品牌或面向消费者的产品。
沿革
该法案源于新南威尔士州的宪法背景,该州是澳大利亚最古老的州立法机构。改革前,《1902年宪法法》要求立法会和立法议会的成员在就座或投票前宣誓效忠在位君主、君主的继承人和继任者。类似的要求也适用于执行委员会成员,其正式义务包括效忠成分和关于忠实履行职责的誓言。 《2006年宪法修正(忠诚宣誓)法》改变了这一框架。该法作为2006年第6号法案颁布,并于2006年4月3日获得新南威尔士州总督的御准。其核心变化是将新当选议员的效忠要求替换为对澳大利亚和新南威尔士州人民的忠诚宣誓。规定的形式提到“在上帝之下”的忠诚,同时明确允许成员省略这些词。这创建了一个具有可用非宗教形式的法定宣誓。 该法保留了议会服务的程序条件:新当选的议员在向总督或另一名授权人员作出宣誓之前,不得在相关议院就座或投票。该立法仅适用于生效后当选的议员,而非追溯性地改写已在任的议员的立场。 执行委员会的规定对生效后任命的人员使用相同的忠诚宣誓。此外,新任执行委员必须进行职务宣誓或作出同等效力的确认。该誓言涉及忠实履行职能和职责,就公共事务的良好管理向总督提供建议,以及保护委员会讨论的机密事项。因此,该法案不仅涉及效忠的象征性措辞,还涉及州行政核心部分的正式入职要求。 该改革并未完全将王室从新南威尔士州的宪法安排中移除。相反,它改变了用于特定议会和执行声明的默认法定语言。随后的宪法立法重新审视了这个问题。《2012年宪法修正(恢复效忠宣誓)法》于2012年6月5日获得御准,恢复了向女王及其继承人和继任者进行传统效忠宣誓的选项,同时保留了忠诚宣誓选项。这一后续发展表明,2006年的变化是关于宪法身份和官方义务的持续辩论的一部分,而非国家机构与王室之间关系的最终解决。 由于这是一项立法,该法案没有消费者产品、商业所有者、公司总部、执行团队或传统品牌架构。其意义在于它引入的法定语言以及它为新南威尔士州议员和执行委员修改的宪法程序。
产品与定位
一项州宪法改革措施,侧重于公民忠诚、议会资格以及官方宣誓和誓言的措辞。
品牌决策
2012
恢复替代效忠宣誓战略背景
2006年仅宣誓的变更随后在新南威尔士州宪法安排和王室持续作用的背景下被重新审视。
采取的行动
《2012年宪法修正(恢复效忠宣誓)法》恢复了向女王、其继承人和继任者宣誓效忠的选项,同时保留了忠诚宣誓选项。
后续影响
法定框架为相关的议会和执行委员会声明提供了公民宣誓和传统王室宣誓两种选择。
2006
用公民忠诚宣誓取代议会效忠宣誓战略背景
新南威尔士州的宪法框架要求议会成员在就座或投票前宣誓效忠女王、其继承人和继任者。该改革旨在使用针对澳大利亚和新南威尔士州人民的宣誓。
采取的行动
该法修订了《1902年宪法法》,使生效后当选的议员必须宣誓忠诚于澳大利亚和新南威尔士州人民。它还允许省略“在上帝之下”一词。
后续影响
该宣誓成为相关议员的法定声明,但后来的2012年法案恢复了传统效忠宣誓的选项。
2006
修订执行委员会宣誓程序其他背景
宪法修正案还涉及在一个人被任命为新南威尔士州执行委员会成员之前所需的正式声明。
采取的行动
新任命的执行委员被要求进行忠诚宣誓和职务宣誓,并可以选择以确认代替宣誓。
后续影响
执行委员会的规定成为该州修订后的法定框架的一部分,适用于生效后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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