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正文

北领地立法委员会

1947年至1974年间澳大利亚北领地的部分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后被完全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取代。

最近更新 2026年11月4日

AI 爬虫读取

1次请求

1家公司
  • Anthropic1
词条页
1
争议页
0
JSON · MD
0
首次读取
2026年11月4日
最近读取
2026年11月4日

统计自 2026年10月28日 · 数据来自本站服务器日志

概览

北领地立法委员会是1947年至1974年间澳大利亚北领地的主要立法机构。它是在联邦政府严格控制下,地方代表权逐步且充满争议地扩大的过程中创建的。该委员会并非完全负责或完全选举产生的议会:在其存在的大部分时间里,选举产生的成员与联邦政府任命的成员共同议事,联邦政府对领地的行政和法律保留相当大的权力。 该机构的出现源于长期以来关于北领地居民应在管理自身事务中发挥更大作用的争论。早期建立代表机构的努力未能产生持久的自治政府。1943年,负责北领地事务的联邦对外事务部长赫伯特·维里·伊瓦特支持建立立法委员会,并主张北领地居民应享有与澳大利亚管理的新几内亚相当的自治权利。由总理本·奇夫利领导的联邦政府于1947年设立了该委员会。 最初的委员会有13名成员。其中6名是选举产生的,7名由联邦政府提名。北领地行政长官在委员会中任职,并拥有审议投票权和决定投票权。尽管委员会可以就领地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制定法令,但其权力受到限制。联邦部长可以否决其措施,而且它不像负责任的议会那样控制公共财政或财政立法。这些限制成为选举成员与联邦政府之间持续冲突的根源。 1947年的首次选举在五个选区举行:达尔文、爱丽丝泉、滕南特克里克、巴彻勒和斯图尔特。选民名册上有4443人,全部为白人。政治体制最初没有正式的政党竞争;首次选举中的每位候选人都是独立候选人。乡村党于1951年开始参加选举,随后澳大利亚工党也参与其中。工党在历次选举中通常赢得两到四个席位。北澳大利亚党于1965年成立,并选举出托尼·格雷托雷克斯,他后来加入了乡村党。 委员会的成员和选举结构通过一系列重新分配和改革而发生变化。1959年的重新分配将选区数量增加到八个,随后在1962年、1965年和1968年又进行了重新分配。1958年选举成员的大规模辞职是一场重大对抗。为了抗议联邦政府不愿转移更多权力,所有选举成员集体辞职。他们在随后的补选中重新当选,加强了对制度改革的诉求。联邦政府随后承诺修订安排,包括八名选举成员、六名政府任命人员和三名从公共服务部门之外选出的额外提名人。 在委员会存在期间,投票权也扩大了。1962年,原住民获得了北领地选举的投票权,但在该机构被废除之前,没有原住民担任过委员会成员。乔治·温努杜杰成为第一位竞选立法委员会席位的原住民候选人,他在1968年竞选阿纳姆选区但未成功。这些发展发生在从种族限制和行政控制的政治体制向更具包容性的领地代表制过渡的更广泛背景下。 1965年,进一步的宪法变革发生,行政长官不再主持委员会,引入了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主席。1968年,三名非政府提名人被三名额外的选举成员取代。尽管有这些变化,联邦否决权仍然存在,委员会仍未达到负责任政府的标准。哈里·C·吉斯于1954年至1973年任职,是委员会任职时间最长的成员。 该机构的最后阶段受到联邦工党政府决定建立完全选举产生的领地议会的塑造。1973年,由总理高夫·惠特拉姆领导的政府成立了一个联合议会委员会,考虑为北领地设立立法议会。立法委员会随后被废除,为新机构让路。北领地立法议会于1974年举行了首次选举,标志着委员会的终结,也是迈向领地后来自治制度的重要一步。

沿革

北领地立法委员会于1947年成立,是联邦政府对北领地地方代表权要求的逐步回应的一部分。在其成立之前,领地内的多个团体曾主张建立自治机构,但早期的提议未能产生永久性的立法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时任负责北领地事务的联邦部长赫伯特·维里·伊瓦特于1943年主张,北领地居民应享有与澳大利亚管理的巴布亚新几内亚相当的自治权利。本·奇夫利政府于1947年采纳了该提议。 新机构被有意设计为部分选举产生的委员会,而非负责任的议会。它包含13名成员:六名选举代表和七名联邦提名人。北领地行政长官被纳入其中,并拥有普通投票权和决定投票权。委员会可以就领地的和平、秩序和良好治理制定法令,但其立法自主权受到联邦监督的限制。联邦当局可以否决其法令,委员会对财政事务没有控制权。这种安排允许一定的地方参与,而无需将全部治理权力从堪培拉转移。 首次选举于1947年在五个选区举行:达尔文、爱丽丝泉、滕南特克里克、巴彻勒和斯图尔特。选民名册上有4443名登记选民,全部为白人。最初的选举完全由独立候选人竞争。正式的政党竞争后来发展起来,乡村党于1951年首次派出候选人。工党随后参加选举,通常获得两到四个席位。1965年,北澳大利亚党进入政治领域,选举出托尼·格雷托雷克斯,他后来加入了乡村党。 委员会的选举地理区域被多次修订。1959年的重新分配将选区数量增加到八个,随后在1962年、1965年和1968年又进行了重新分配;1968年的变化使选区数量达到十一个。这些调整反映了人口分布和地方代表权日益增长的政治重要性。 委员会有限的权力与联邦政府产生了持续争端。选举成员希望在立法和行政中发挥更大作用,而联邦政府坚持认为领地需要实现财政自给才能获得更广泛的权力。争端在1958年4月达到高潮,当时所有选举成员同时辞职。辞职旨在抗议委员会所受的制度限制。成员们在随后的补选中重新当选,将这一事件转变为地方支持的政治示威。联邦政府回应承诺新的成员结构,包括八名选举成员、六名政府任命人员和三名从公共服务部门之外选出的提名人。 政治包容性在1960年代扩大。1962年,原住民获得了北领地选举的投票权。这一改革并未立即产生原住民在委员会中的代表,在其废除之前没有原住民成员任职。尽管如此,乔治·温努杜杰在1968年成为第一位竞选委员会席位的原住民候选人,在阿纳姆选区竞选未成功,标志着重要的一步。 制度变革也修改了委员会的内部领导和组成。1965年,行政长官被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主席取代。1968年,三名非政府提名人被三名额外的选举成员取代。因此,委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更加具有代表性,但联邦否决权和对公共财政缺乏控制仍然使其区别于完全自治的议会。哈里·C·吉斯从1954年至1973年担任成员,是任职时间最长的成员。 最后的过渡始于高夫·惠特拉姆领导的联邦工党政府。1973年,联邦议会的一个联合委员会审查了为北领地设立立法议会的问题。立法委员会随后被废除,以转向完全选举产生的机构。新的北领地立法议会于1974年举行了首次选举。因此,委员会的历史代表了直接联邦行政与领地后来发展代表性和自治机构之间的中间阶段。

  • 1974

    委员会被立法议会取代

    [1]

    立法委员会被废除,完全选举产生的北领地立法议会举行了首次选举。

  • 1973

    批准向立法议会过渡

    [1]

    联邦议会联合委员会审议了建立完全选举产生的北领地立法议会的问题。

  • 1968

    增加更多选举代表

    [1]

    三名非政府提名人被三名额外的选举成员取代,选举结构达到十一个选区。

  • 1965

    委员会主席改为选举产生

    [1]

    行政长官被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主席取代。

  • 1962

    引入原住民选举权

    [1]

    原住民获得了在北领地选举中投票的权利。

  • 1959

    选举重新分配扩大选区

    [1]

    重新分配将委员会选区数量从五个增加到八个。

  • 1958

    选举成员集体辞职

    [1]

    所有选举成员辞职以抗议联邦政府拒绝提供更大的立法权力,后来在补选中重新当选。

  • 1951

    乡村党进入委员会选举

    [1]

    乡村党成为第一个在立法委员会选举中派出候选人的政党。

  • 1947

    立法委员会成立

    [1]

    联邦政府设立了一个由六名选举成员和七名政府提名人组成的13人机构。

  • 1943

    提议建立代表委员会

    [1]

    赫伯特·维里·伊瓦特建议设立立法委员会,并主张北领地居民应获得更大的自治权利。

产品与定位

一个过渡性的领地立法机构,在扩大地方代表权的同时,仍受联邦任命、否决和财政控制。

品牌决策

  • 1973

    用完全选举产生的议会取代委员会战略

    背景

    惠特拉姆政府追求更先进的领地代表形式,并委托联合议会审查立法议会。

    采取的行动

    联邦政府废除了立法委员会,并为完全选举产生的北领地立法议会建立了框架。

    后续影响

    议会于1974年举行了首次选举,结束了委员会作为领地立法机构的角色。

  • 1968

    增加选举成员人数战略

    背景

    委员会继续面临扩大民主代表性的要求。

    采取的行动

    三名非政府提名人被三名额外的选举成员取代。

    后续影响

    委员会变得更具代表性,但仍缺乏对财政的控制,并受联邦否决权的约束。

  • 1965

    取代行政长官主持的安排战略

    背景

    改革者寻求加强委员会的代表性,减少任命行政的支配地位。

    采取的行动

    行政长官被选举产生的委员会主席取代。

    后续影响

    委员会获得了更具议会性质的内部领导结构,尽管联邦控制仍然存在。

  • 1958

    集体辞职以要求更大权力战略

    背景

    选举成员反对联邦政府的持续否决权及其拒绝授予委员会更广泛权力。

    采取的行动

    所有选举成员于1958年4月集体辞职。

    后续影响

    成员们在补选中重新当选,联邦政府承诺修订委员会结构,增加选举成分。

  • 1947

    建立部分选举产生的领地立法机构战略

    背景

    联邦政府希望在保留对领地行政、财政和立法的直接联邦控制的同时,引入地方代表权。

    采取的行动

    设立了一个由六名选举代表和七名联邦提名人组成的13人委员会,行政长官包括在提名人中。

    后续影响

    该安排创建了一个正式的地方政治机构,但使委员会无法行使完全的负责任政府。

近期事件

  • 1973

    联邦政府推动建立完全选举产生的立法议会[1]

    其他 · 监管

    惠特拉姆联邦政府成立了一个联合议会委员会,考虑为北领地设立立法议会,最终导致立法委员会被取代。

  • 1968

    乔治·温努杜杰竞选阿纳姆席位[1]

    其他

    乔治·温努杜杰成为第一位竞选立法委员会席位的原住民候选人。他竞选阿纳姆选区但未当选。

  • 1962

    领地选举中引入原住民投票权[1]

    监管 · 其他

    原住民居民获得了在北领地选举中投票的权利,但在立法委员会废除之前,没有原住民成员在委员会任职。

  • 1958

    选举成员集体辞职以示抗议[1]

    其他 · 监管

    所有选举成员从立法委员会辞职,以抗议联邦政府拒绝授予领地更大的立法权力。他们随后在补选中重新当选,促使委员会进行重组。

来源1 个来源

引用本词条: 请引用规范词条页。 /brand-wiki/northern-territory-legislative-council · 编辑方针 · 词条如何编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