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
国民议会是斯里兰卡从1972年至1978年宪法通过期间的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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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国民议会是斯里兰卡的立法机构,由1972年5月的第一部共和宪法设立。它取代了根据索尔伯里委员会相关宪法安排设立的锡兰议会,标志着该国独立后宪法秩序的根本性变化。新机构在共和框架内设计,由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领导的联合阵线政府提出,作为人民主权的体现和加强民选政府权威的工具。 与之前的两院制锡兰议会不同,国民议会是一院制。它最初由151名先前在众议院任职的当选议员组成;参议院已于1971年废除。随后的宪法修正案将议会成员增至168人。因此,该机构将立法连续性与国家结构的重大重组相结合,取代了以前的议会模式,代之以在共和宪法下运作的立法机构。 1972年的宪法框架赋予议会广泛的权力。其通过的法律不能因宪法效力而受到法院质疑,司法机构无权以此为由使立法无效。除非议会本身废除,否则法案持续有效。这种安排消除了重要的司法制约,并促进了政治权力在立法机构和其支持的政府中的集中。宪法还使司法和公务员制度比以往制度更受政治影响。 议会的宪法环境反映了联合阵线政府的意识形态优先事项。社会主义原则被纳入宪法秩序,而僧伽罗语和佛教被赋予正式的首要地位。这些规定有助于界定早期斯里兰卡共和国的政治特征,但它们也构成了国家权力更广泛集中和制度制衡减少的一部分。 国民议会运作至1972年宪法时期结束,并在1977年大选后经历了领导层变动。斯坦利·蒂勒克拉特内于1972年至1977年担任议长,随后由阿南达蒂萨·德·阿尔维斯于1977年至1978年担任。I. A. 卡德尔于1972年至1977年担任副议长和委员会主席,随后由穆罕默德·阿卜杜勒·巴克尔·马尔卡尔于1977年至1978年担任。 当斯里兰卡于1978年9月7日通过现行宪法时,议会不复存在。该宪法以斯里兰卡议会取代了它。因此,国民议会是一个历史性的宪法机构,而不是活跃的立法机构、商业组织或面向消费者的品牌。
沿革
国民议会源于斯里兰卡从自治领时代宪法体系向共和国的过渡。根据索尔伯里宪法安排设立的锡兰议会曾设有两院。参议院于1971年废除,留下民选的众议院作为新宪法颁布前的主要立法机构。 1972年5月,第一部共和宪法设立了国民议会,并正式取代了先前的议会结构。议会是一院制,最初继承了前众议院的151名当选议员。其宪法目的不仅是继续先前立法机构的工作,而是表达对国家主权的新理解。总理西丽玛沃·班达拉奈克领导的联合阵线政府将共和解决方案描述为人民主权的体现,并赋予立法机构在新政治秩序中的核心角色。 议会的权力比受强大宪法审查的立法机构要广泛得多。法院被剥夺了质疑议会立法是否符合宪法的权力。除非议会本身废除,否则法案持续有效。这种安排使立法机构和执政的政治多数处于特别强大的地位,并限制了司法机构对立法决定进行制衡的能力。宪法第一修正案将议会成员从最初的151人增加到168人。 1972年的宪法秩序还嵌入了重大的意识形态和制度变革。社会主义原则被赋予宪法基础,僧伽罗语和佛教被赋予首要地位。同时,司法和公务员制度更直接地受到政治控制。这些特征使议会成为新共和国的重要工具,同时也使其成为因权力集中和削弱独立机构而受到批评的宪法体系的一部分。 国民议会持续到1978年的宪法重组。1978年9月7日,斯里兰卡通过新宪法,以斯里兰卡议会取代了议会。这一变化结束了国民议会作为国家立法机构的存在。其历史意义在于它作为第一个斯里兰卡共和国主要立法机构的作用,以及其宪法框架重塑议会、法院、公共行政和国家认同之间关系的方式。
产品与定位
一个共和制的一院制国家立法机构,旨在体现人民主权,并为斯里兰卡1972年后的宪法秩序提供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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