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科伊德公司
默科伊德公司是一家美国恒温器和炉控设备制造商,主要以1944年的默科伊德专利和反垄断案件而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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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默科伊德公司是一家美国制造公司,与恒温开关、炉控设备以及自动供暖系统的相关设备有关。关于该公司本身的公开信息有限,可用的历史记录主要集中在1944年美国最高法院的两项判决中,而非详细的公司历史。 该公司因涉及Walter M. Cross和Edward E. Freeman开发的专利自动炉控系统的争议而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默科伊德制造并销售用于自动加煤炉的控制设备。对方专利所有人和被许可人辩称,默科伊德销售专门适配的控制设备构成辅助侵权,因为这些设备用于实施专利组合。默科伊德则质疑许可和执行安排构成专利滥用和非法贸易限制。 Cross争议涉及一种炉子布置,结合了电动加煤机、室内恒温器和燃烧控制开关,旨在在不需要室内供暖期间防止火熄灭。Freeman争议涉及一种使用多个恒温开关来协调燃料供给、过热保护和暖风风扇运行的系统。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专利涵盖的是系统或组合,而非每个单独的控制组件。因此,诉讼提出了一个问题:专利所有人是否可以利用专利执行和许可实践来控制专门适配于专利系统的未获专利组件的市场。 最高法院在合并判决中裁定默科伊德胜诉,即Mercoid Corp. v. Mid-Continent Investment Co.和Mercoid Corp. v. Minneapolis-Honeywell Regulator Co.,均报告于320 U.S. 661和320 U.S. 680(1944年)。法院认为,所主张的专利权不能通过搭售限制扩展到未获专利的物品。这些判决被广泛视为专利滥用原则的有力声明,并大幅收窄了当时对辅助侵权的处理方法。法院还指出,试图将未获专利的商品置于专利的实际保护之下可能涉及反垄断法。 这些判决对默科伊德自身业务之外产生了影响。其影响范围之广,以至于国会在1952年专利法中处理了辅助侵权与专利滥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通过第271(c)和271(d)条。这些条款部分恢复了针对明知销售专门适配于侵权的非通用组件的专利执行能力,同时定义了专利所有人可以从此类行为中获得收入而不自动构成滥用的情形。后来的最高法院讨论将这些法定变更描述为专利滥用与辅助侵权原则之间的妥协。 现有资料未确定默科伊德的成立日期、所有权、总部、后来的产品组合、当前运营状态、高管或公司继承。因此,本条目主要将默科伊德视为一家有历史记录的工业控制公司,并不推断该业务仍然活跃或属于后来的公司集团。
沿革
默科伊德公司的有记录历史与美国自动供暖控制的发展和法律诉讼密切相关。现有参考资料未提供可靠的成立日期、创始人、总部、所有权历史或公司后期运营情况。然而,它确实将默科伊德确定为恒温开关和相关炉控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 涉案设备用于自动加煤炉。一类是燃烧加煤机开关或低限控制。这种设备响应燃烧气体或锅炉水的温度,并可在条件威胁到火熄灭时启动加煤机。另一类涉及协调炉风扇、安全或限位开关以及室内恒温器的控制。这些布置允许供暖系统按预定顺序供给燃料、防止过热和分配暖风。 法律冲突始于专利所有人和被许可人试图针对默科伊德的产品执行炉控组合的权利,并在一个案例中针对安装了包含默科伊德控制的系统的客户。Cross专利已转让给Mid-Continent Investment Company,但受限于Minneapolis-Honeywell Regulator Company在燃煤加煤机领域的独家许可。Honeywell许可Detroit Lubricator Company,并使用与燃烧加煤机控制单元相关的许可和版税安排。默科伊德未接受Honeywell获得许可的努力。 1932年,Mid-Continent通知默科伊德涉嫌侵权。在对默科伊德客户提起侵权诉讼后,Mid-Continent于1940年起诉默科伊德,主张辅助侵权。初审法院认定,与专利相关的许可和执行实践有效地将专利炉系统与指定的未获专利控制捆绑在一起。它将该行为视为专利滥用和反垄断违规,驳回了侵权理论,并发布了禁令救济。第七巡回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认为默科伊德的设备除了实施Cross发明外没有其他用途,其销售和随附的安装说明可能构成辅助侵权而不违反反垄断法。 第二起争议涉及Freeman专利,该专利已转让给Honeywell。该专利涵盖了一种采用三种恒温功能的炉控系统:启动加煤机、限制炉温以及在足够热量积累后操作风扇。Honeywell许可了几家竞争对手制造和销售组合风扇和限位控制,版税基于未获专利控制的销售。默科伊德寻求声明其产品不侵权、专利无效以及Honeywell的行为限制贸易。Honeywell反诉侵权。地区法院认为许可计划试图对未获专利设备形成垄断,并驳回了相互竞争的索赔。第七巡回法院再次推翻。 最高法院于1944年审理了这两起案件。在Mercoid Corp. v. Mid-Continent Investment Co.中,多数意见认为,专利持有人不能仅因为某未获专利物品用于实施专利组合而利用衡平法执行救济来确保对该物品的垄断。在Mercoid Corp. v. Minneapolis-Honeywell Regulator Co.中,法院将同样的原则应用于Freeman控制布置。这些判决标志着专利滥用原则的高点,并显著限制了当时理解的辅助侵权原则。 这些裁决还将专利执行与竞争政策联系起来。法院实质上表示,试图将专利保护扩展到专利权利要求之外的行为应根据反垄断原则进行评估,而不是仅由专利法证明。因此,这些判决影响了专利许可实践和组件市场的处理。 国会后来通过1952年专利法修改了法律平衡。第271(c)条涉及明知销售作为发明重要部分且专门适配于侵权使用的非通用组件。第271(d)条澄清了专利所有人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寻求收入或执行权利而不自动被视为滥用专利。后来的司法描述将这些条款视为默科伊德所代表的广泛滥用规则与通过专门组件阻止故意侵权的需要之间的立法妥协。 所提供的材料中没有可靠来源记录默科伊德诉讼后的业务、后续所有权、品牌发展或当前状态。因此,其历史重要性在于其作为工业控制制造商的角色以及作为两起有影响力的最高法院案件的具名当事方。
- 1952
专利法修改了默科伊德后的框架
[1]国会颁布了第271(c)和271(d)条,部分缩小了默科伊德判决对辅助侵权和专利滥用的实际影响。
- 1944
最高法院审理默科伊德案件
[1]最高法院裁定,不能利用专利权和许可安排将控制扩展到专门适配于专利炉系统的未获专利组件。
- 1940
平行的联邦诉讼开始
[1]Mid-Continent起诉默科伊德,指控其辅助侵犯Cross专利。默科伊德分别针对Honeywell和Mid-Continent就Freeman专利寻求声明和反垄断救济。
- 1935
默科伊德支持客户的辩护
[1]Mid-Continent起诉默科伊德的一位客户,涉及安装包含默科伊德控制的家庭供暖系统。默科伊德提供了辩护,尽管该诉讼中未将其列为当事方。
- 1932
默科伊德收到正式侵权通知
[1]Mid-Continent Investment Company通知默科伊德,销售用于Cross炉发明的控制设备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产品与定位
历史上被记录为专业自动炉和供暖控制设备的制造商。其持久的公共意义来自于其在重大专利滥用和反垄断诉讼中的挑战者角色,而非有记录的面向消费者的品牌定位。
炉控设备
燃烧加煤机开关
用于自动加煤机的恒温响应开关。在诉讼记录中,这些控制可响应燃烧或锅炉条件,并启动燃料供给设备以帮助防止炉火熄灭。这些产品被视为更广泛的供暖系统组合的组件,而非完整的专利系统本身。
炉控设备
风扇和限位控制
与Freeman炉布置相关的控制。组合设备包含风扇开关和限位开关功能,协调暖风循环与炉温和燃料供给操作。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可以通过覆盖更大多恒温器系统的专利来限制销售这种专门的未获专利控制。
工业控制
恒温开关及相关设备
诉讼材料中将默科伊德描述为制造和销售用于自动供暖系统的恒温开关及相关设备。所提供的来源未确定完整的产品目录、型号名称、规格或日期。
品牌决策
1944
最高法院对专利搭售的胜利战略背景
最高法院审议了专利所有人是否可以利用侵权诉讼和许可条件来控制专门适配于专利系统的未获专利炉控设备。
采取的行动
默科伊德维持了对所主张的辅助侵权理论和相关许可限制的挑战。
后续影响
法院驳回了将专利垄断扩展到未获专利组件的企图。这些判决成为专利滥用的主要权威,并影响了后来对辅助侵权的法定处理。
1940
对专利许可和侵权索赔的挑战其他背景
默科伊德面临关于使用Cross炉专利控制的侵权诉讼,并分别挑战Honeywell的Freeman专利许可实践,声称不侵权、专利无效、专利滥用和贸易限制。
采取的行动
默科伊德对侵权索赔进行辩护,并在联邦法院寻求声明和反垄断救济。
后续影响
地区法院授予默科伊德实质性救济或驳回相互竞争的索赔,但第七巡回法院推翻了判决。最高法院后来在1944年的合并案件中裁定默科伊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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