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立法议会
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立法议会是意大利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的地区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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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立法议会,意大利语称为Assemblea Legislativa dell'Emilia-Romagna,是意大利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经选举产生的大区议会和立法机构。它是意大利普通大区制度的一部分,在意大利宪法和国家法律赋予大区的权力范围内,行使地区立法、代表、监督和预算相关职能。 该议会于1970年首次选举产生,此前意大利实施了普通大区制度。其设立反映了二战后通过的宪法框架,该框架承认大区作为拥有自己选举产生的机构和明确行政立法责任领域的地域机构。因此,该机构不同于国家议会和由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主席领导的行政区政府。其主要政治角色是辩论和通过地区法律,批准财政和规划措施,监督地区行政机构,并代表艾米利亚-罗马涅的选民。 议会由50名成员组成。其中48名成员通过省级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其余两个席位与大区主席选举相关:一个分配给在主席选举中排名第二的候选人,该候选人通常成为议会中的反对派领袖;另一个分配给当选的主席。这种结构将立法机构的组成与比例代表制和大区行政机构的直接选举联系起来。 成员通常任期五年。根据1999年引入的拉丁语公式“simul stabunt vel simul cadent”所描述的地区制度规则,议会和主席在政治和选举上相互关联。如果主席辞职、去世或失去不信任投票,议会也将被解散并举行提前的地区选举。这一机制旨在保持地区主席的授权与议会的授权之间的直接联系。 议会的政治构成在每次地区选举后发生变化,并组织为政治团体和执政或反对联盟。因此,其工作受到支持主席的联盟与反对派政党或团体之间平衡的影响。作为一个公共机构而非商业企业,它没有传统的产品组合、消费市场、公司所有者或商业品牌定位。其公共身份与民主代表、地区立法、机构问责和艾米利亚-罗马涅的治理相关联。
沿革
艾米利亚-罗马涅大区立法议会是通过意大利普通大区制度的发展而建立的。尽管1948年意大利宪法规定了大区及其选举产生的议会和明确权限,但普通大区直到20世纪70年代初才完全建立。艾米利亚-罗马涅于1970年举行了首次地区选举,标志着议会制度历史的开始。 议会作为艾米利亚-罗马涅的立法和代表机构运作,而大区主席和地区行政机构则行使地区政府的行政职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其职责包括审议和通过地区法律、批准地区财政措施、对行政机构进行政治监督以及代表该地区的省级和地方利益。议会的权力在意大利国家与大区之间的宪法权力划分范围内行使。 其选举结构结合了省级选区的比例代表制以及与地区主席竞选相关的席位。该机构有50名成员:48名通过省级选区选举产生,一名保留给在主席选举中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另一名保留给当选的主席。排名第二的总统候选人通常成为议会中的反对派领袖,为主要反对派候选人创造了正式的机构角色。 议会与地区行政机构之间关系的重大变化发生在1999年引入“simul stabunt vel simul cadent”原则之后。根据这一安排,议会的授权与主席的授权相关联。主席辞职、死亡或成功的不信任投票将导致议会解散并举行新的地区选举。该规则旨在防止当选的地区行政机构与其支持的立法多数之间出现长期分离。 议会每五年选举一次,尽管关联授权规则可能导致任期提前结束。其内部政治组织基于政党和联盟团体,其组成反映了最近一次地区选举的结果。因此,议会从一个选举周期到另一个选举周期在政治上发生变化,同时保持其作为艾米利亚-罗马涅地区立法机构的持续宪法角色。
产品与定位
一个专注于立法、代表、监督地区行政机构和艾米利亚-罗马涅公共治理的地区民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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