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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斯联合公司

总部位于芝加哥的投资管理公司,以价值导向的美国、国际和全球股票策略以及Oakmark基金而闻名。

最近更新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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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Harris Associates L.P. 是一家总部位于芝加哥的投资管理公司,由一群曾在芝加哥企业家欧文·哈里斯私人投资办公室工作的专业人士于1976年创立。创始团队包括维克多·摩根斯特恩、迈伦·索尔德、罗杰·布朗、拉尔夫·万格、乔·布劳彻、彼得·福尔曼、埃德·奈瑟和厄尔·鲁斯纳克。该公司与诺曼·哈里斯创立的哈里斯银行无关。 公司的核心是基本面、价值导向的投资。其经理人寻找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估计的企业。这些估计通过分析折现现金流、企业质量、管理层和长期增长潜力得出。该方法应用于纯多头美国股票、国际股票和全球股票策略。 Harris Associates 同时服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其投资策略通过Oakmark基金共同基金系列以及机构账户和其他投资工具分销。Oakmark品牌成为公司最知名的公众形象,其中Oakmark基金是旗舰产品。其他策略将相同的研究导向理念应用于不同的地域和投资组合任务。 公司还与多位知名投资专业人士有关。比尔·尼格伦于1983年加入Harris Associates,以注重估值的选股方法以及与Oakmark品牌的联系而闻名。公司的投资流程和投资组合管理在其母公司组织内保持独立:Natixis Investment Managers 拥有Harris Associates,但Harris保留投资决策、投资理念和日常管理的控制权。 Harris Associates 因 Jones v. Harris Associates 案而受到重大法律审查,该案涉及共同基金投资者支付的咨询费。投资者认为Oakmark股东被收取的费用相对于机构客户支付的费用过高。该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于2010年一致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该诉讼成为关于共同基金咨询费及受托责任标准持续辩论的重要参考点。 根据引用的参考材料,截至2025年6月30日,Harris Associates 管理约960亿美元资产。该数字具有时效性,可能随市场波动、投资者资金流动和公司任务变化而变化。公司目前的定位是专业的基本面股票经理,通过共同基金、机构委托和相关工具提供价值导向策略。

沿革

Harris Associates 于1976年在芝加哥由维克多·摩根斯特恩、迈伦·索尔德、罗杰·布朗、拉尔夫·万格、乔·布劳彻、彼得·福尔曼、埃德·奈瑟和厄尔·鲁斯纳克创立。创始人此前曾在芝加哥企业家欧文·哈里斯的私人投资办公室工作。这一起源使公司具有与私人资本分析的紧密联系,并帮助塑造了其长期、研究驱动的投资文化。欧文·哈里斯与哈里斯银行的创始人诺曼·哈里斯无关。 从早期发展开始,Harris Associates 就与价值投资联系在一起。公司的既定流程强调估计公司的内在价值,并寻找该估计与市场价格之间的显著折扣,而不是主要通过市场动量或短期主题选择证券。分析包括折现现金流工作、管理层质量、业务持久性和增长能力。该框架已应用于美国、国际和全球股票任务。 公司的共同基金业务由Oakmark基金代表。Oakmark基金成为与Harris Associates相关的最知名工具,而更广泛的平台也服务于机构客户和其他投资结构。参考材料中引用的晨星分析发现,在截至2013年4月的五年期间,其检查的七只Oakmark基金中有四只在各自类别中排名前2%。此类历史排名描述特定测量期间,不应视为未来表现的保证。 Harris Associates 与多位知名投资专业人士有关,包括比尔·尼格伦,他于1983年加入公司,以价值投资风格而闻名。公司的身份继续更多地依赖于其投资流程和投资组合管理能力,而不是广泛的消费者品牌存在。 一个重大的机构和法律事件始于Oakmark基金投资者起诉Harris Associates,声称顾问费过高,因为机构客户为类似服务支付较低费率。第七巡回法院于2008年驳回了此案。2009年,最高法院同意审理该争议,并于2010年3月一致撤销下级法院的裁决并发回重审。该案 Jones v. Harris Associates 成为投资顾问费标准和共同基金股东与顾问关系讨论的重要参考点。 Harris Associates 现由 Natixis Investment Managers 所有,后者是BPCE集团的一部分。尽管所有权使公司处于更大的国际金融服务组织内,但参考材料指出,Harris Associates 保留投资决策、投资理念和日常运营的控制权。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管理约960亿美元。其持续业务范围包括纯多头美国股票、国际股票和全球股票策略,通过Oakmark基金、机构账户和其他工具分销。

  • 2025

    报告的管理资产规模达到约960亿美元

    [1]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管理约960亿美元资产。

  • 2010

    最高法院发回费用案重审

    [1]

    最高法院一致撤销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决,并将 Jones v. Harris Associates 案发回重审。

  • 2009

    最高法院同意审理 Jones v. Harris Associates 案

    [1]

    最高法院受理投资者关于共同基金与机构咨询费差异的上诉。

  • 2008

    第七巡回法院驳回费用诉讼

    [1]

    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涉及Harris Associates咨询费问题的共同基金投资者诉讼。

  • 1983

    比尔·尼格伦加入公司

    [1]

    比尔·尼格伦加入Harris Associates,后来与公司的价值投资和Oakmark活动联系在一起。

  • 1976

    Harris Associates 成立

    [1]

    一群曾与欧文·哈里斯私人投资办公室有关的投资专业人士在芝加哥成立Harris Associates。

产品与定位

基本面、价值导向的投资管理公司,专注于识别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估计的企业。

  • 共同基金

    Oakmark基金

    Oakmark基金是Harris Associates的旗舰共同基金产品,也是公司价值投资理念的主要公开表达。它寻求投资于市场价格低于内在价值估计的企业,分析侧重于现金流、管理层质量、业务特征和增长潜力。该基金是更广泛的Oakmark基金系列的一部分。

  • 共同基金系列

    Oakmark基金系列

    Oakmark基金系列是Harris Associates提供多种股票策略的共同基金平台。引用的材料描述了涵盖不同任务的基金,并报告该系列包括美国、国际和其他股票导向产品。个别基金的目标、持股、费用和业绩可能有所不同。

  • 机构投资管理

    机构股票策略

    Harris Associates 为机构客户管理纯多头股票委托。该平台包括美国股票、国际股票和全球股票策略,均以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流程和以低于估计内在价值购买证券的强调为支持。

品牌决策

  • 2010

    最高法院在 Jones v. Harris Associates 案中发回重审其他

    背景

    Oakmark共同基金投资者指控Harris Associates收取过高的咨询费,因为机构客户为类似投资咨询服务支付较低费用。该争议此前已被第七巡回法院驳回。

    采取的行动

    最高法院一致撤销第七巡回法院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

    后续影响

    该案成为关于共同基金咨询费、顾问受托义务以及评估涉嫌过高薪酬标准的辩论中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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