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风电
社区风电是一种由当地拥有或控制的开发运营风电项目的方式,使居民、农民、合作社、市政当局或其他社区组织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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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社区风电描述的是与所在地区相关的人或机构保留有意义的所有权、治理或财务利益的风电项目。与传统项目可能只向社区提供土地租赁费、税收或临时建筑就业不同,社区风电项目通常让当地参与者直接持有发电资产或其收入的股份。所有权可以属于农民、家庭、当地投资者、企业、学校、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机构、合作社、原住民或原住民组织,或这些群体与商业开发商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项目在规模和结构上差异很大。有些直接向现场或当地电网供电,而另一些则向电网出售批发电力。商业规模装置通常大于100千瓦,尽管更广泛的社区能源领域也包括小型涡轮机和混合项目。主要模式有合作社所有制、市政所有制、开发商与当地参与者之间的共享所有制,以及“翻转”结构,即当地投资者最初与商业公司合作以利用可用的税收优惠。在合作社项目中,成员通常拥有投票权并分享经济成果。在共享所有权安排中,土地所有者可以选择传统租赁或所有权单位。 这种模式在丹麦尤其有影响力,税收待遇和合作社组织帮助家庭投资涡轮机。到2001年,超过10万个丹麦家庭与风力涡轮机合作社有关,当时这些合作社占该国已安装涡轮机的绝大多数。类似的安排扩展到德国、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市场。德国发展了一个庞大的公民风电场部门,涉及家庭和中小企业。北弗里斯兰成为一个突出的例子,许多风电场主要由当地参与者拥有。 社区风电项目通常因其社会和经济利益以及减排潜力而受到推广。当地所有权可以将项目收入留在所在地区,激励居民支持开发,并为社区设施或环境项目提供收入。建设和运营可以在制造、运输、土木工程、维护和行政管理方面创造就业机会。市政所有权还可以为公共实体提供长期能源资产和储蓄或收入来源。这种方法可以提高公众接受度,因为居民参与决策并分享回报,尽管项目仍面临景观变化、野生动物、电网接入、规划审批、融资和利益分配等问题。 例子说明了方法的多样性。维多利亚州的Hepburn Wind成为澳大利亚第一个社区拥有的风电场,而Baywind、Westmill、Gigha Renewable Energy、Findhorn和其他苏格兰项目则展示了英国的合作或社区信托所有权。在荷兰,合作社开发了成员融资和自供电安排,Windcentrale推广了在现有涡轮机中出售实物股份的做法,成员获得电力权利而不是传统的现金回报。在美国,社区风电包括市政公用事业项目、MinWind开发等共同拥有项目以及税收驱动的伙伴关系结构。在印度,Odanthurai村潘查亚特使用350千瓦风电场满足当地需求并向电网出售剩余电力。 因此,社区风电不是单一公司、消费品或标准化品牌。它是可再生电力中的一种组织和所有权概念。其持续发展取决于当地投资能力、公共政策、电网安排、合作社机构以及项目提供透明和公平分配利益的能力。
沿革
社区风电源于这样一种理念:主办社区应直接参与可再生能源所有权,而不是仅获得间接补偿。早期的合作安排在丹麦尤为重要,家庭集体组织起来资助和运营涡轮机。对家庭发电的优惠税收待遇和强大的合作社传统帮助当地所有权成为该国风电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到2001年,超过10万个丹麦家庭与风力涡轮机合作社有关。 这种模式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传播到其他欧洲国家。在荷兰,合作社从成员资助的相对较小的涡轮机开始,后来转向更大的开发项目,有时与商业开发商合作。社区还尝试了自供电安排,即合作社拥有发电,而能源公司提供计费和电网平衡服务。Windcentrale后来使用面向消费者的股份模式,将涡轮机的所有权与年度电力权利联系起来。 德国发展了一个庞大的公民风电场运动,涉及家庭、当地投资者、农民和中小企业。德国北部的北弗里斯兰成为一个经常被引用的例子:许多项目是社区拥有的,当地居民参与了可观风电部门的经济利益。这些发展有助于证明分布式所有权可以与商业规模发电共存。 英国于1996年成立了Baywind Energy Co-operative。Baywind成为成员拥有的风力发电的早期例子,最终吸引了超过1,300名成员。它在坎布里亚拥有涡轮机,并通过Baywind Energy Conservation Trust将其部分利润用于当地环境倡议。其他英国例子包括Gigha和Harris岛上的社区信托、牛津郡的Westmill Wind Farm Cooperative、Findhorn Ecovillage以及由Community Energy Scotland和Community Renewable Energy等组织支持的项目。这些计划使用了成员股份、贷款股票、慈善或信托结构以及当地再投资的组合。 社区风电也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和美国出现。维多利亚州的Hepburn Wind被描述为澳大利亚第一个社区拥有的风电场。在安大略省,Pukwis Community Wind Park被提议为原住民和社区的联合项目,多数所有权打算归Georgina Island First Nation的Chippewas所有。在印度,Odanthurai村潘查亚特使用350千瓦风电场以及太阳能和生物质设施来满足公共能源需求并出售多余电力。在美国,项目分为市政公用事业所有权、直接当地联合所有权以及将当地投资者与公司配对以利用联邦生产税收优惠的“翻转”结构。马萨诸塞州的Hull Wind One是市政所有权的例子,而明尼苏达州的MinWind项目则代表了当地联合所有权。 该部门的理由结合了环境、财务和公民目标。风电项目可以创造建筑和维护工作,为土地所有者产生租赁或所有权收入,增加当地税收,并资助社区倡议。地方决策和共享回报也可能提高对新涡轮机的接受度。然而,社区所有权并不能消除风电开发的技术和政治挑战。项目仍然需要合适的场地、规划许可、融资、输电能力、可靠运营以及关于成本和利益如何分配的协议。因此,社区风电仍然是一种灵活的项目模式,而不是单一的公司形式或标准化的商业产品。
- 2012
Windcentrale推出涡轮机股份模式
[1]这家荷兰公司开始出售现有涡轮机的实物股份,将每份股份与一定数量的发电量联系起来。
- 2009
Odanthurai安装350千瓦风电场
[1]泰米尔纳德邦的村潘查亚特开发风力发电以覆盖公共电力需求并出口剩余电力。
- 2008
Westmill风电场合作社开业
[1]牛津郡的Westmill开始运营,拥有五台1.3兆瓦涡轮机,通过社区股份、贷款股票和机构支持融资。
- 2005
Gigha可再生能源公司调试三台涡轮机
[1]Gigha岛居民控制了三台Vestas V27涡轮机,在当地被称为“跳舞的女士”,创建了一个社区拥有的发电项目。
- 2001
Hull Wind One展示市政所有权
[1]马萨诸塞州的Hull Wind One成为市政拥有和运营商业规模风力涡轮机的引用例子。
- 1997
Baywind的Harlock Hill风电场开始运营
[1]Baywind位于坎布里亚郡阿尔弗斯顿附近的五涡轮机、2.5兆瓦的Harlock Hill设施投入使用。
- 1996
Baywind能源合作社成立
[1]Baywind在英国成立,作为一个工业和互助会,成为英国早期成员拥有的风力发电的例子。
- 1980
荷兰合作社开始资助小型风力涡轮机
[1]荷兰的社区风电运动将其早期的合作活动追溯到1980年代,当时成员资助并运营相对较小的涡轮机。
产品与定位
一种参与式可再生能源模式,强调本地所有权、民主治理、社区利益以及将风电收入保留在所在地区。
风力发电
社区拥有的风电场
由居民、农民、合作社、信托、原住民组织、企业或市政当局全部或部分拥有的商业或小型风电设施。电力可以在当地消费、供应给成员或出售到批发市场。其定义特征是直接的地方财务或治理利益,超出普通土地租金和公共税收。
合作可再生能源
风力涡轮机合作社
民主控制的企业,成员共同资助、拥有和管理涡轮机或风电场。根据法律和商业结构,成员可能获得投票权、能源利益、股息或社区利益。该模式与丹麦密切相关,后来传播到欧洲和其他市场。
公共可再生基础设施 · 2001
市政风电项目
由市政当局或公共公用事业拥有或运营的风电项目。这些设施可以降低公共电力成本、产生收入,并提供可见的当地可再生能源资产。马萨诸塞州的Hull Wind One是这种结构的引用例子。
消费者能源投资 · 2012
Windcentrale涡轮机股份
一种荷兰社区能源安排,家庭购买单个涡轮机的实物股份。该模式不承诺传统的现金回报,而是将所有权与一定数量的发电量联系起来,可以通过能源公司合作伙伴抵消成员的账单。
品牌决策
2012
为家庭引入实物涡轮机股份新品背景
荷兰社区风电合作社传统上依赖成员融资,而消费者通常缺乏直接参与现有涡轮机的简单方式。
采取的行动
Windcentrale推出了一种模式,出售涡轮机的实物股份,并将每份股份与电力权利联系起来,而不是传统的财务支出。
后续影响
据报道,前两台涡轮机在大约三个月内售出,后来的一台涡轮机在一个晚上售出。到2016年底,该计划被描述为拥有约17,000名成员和10台涡轮机,额定容量约15兆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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