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人种代表委员会
南非种族隔离时期设立的一个权力有限的委员会,旨在代表有色人种南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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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有色人种代表委员会(CPRC)是南非种族隔离政府为根据种族隔离法被归类为有色人种的人设立的一个准立法代表机构。它被呈现为在种族隔离的宪法秩序内提供政治代表的机制,但其权力狭窄,其制度设计使其无法对中央政府进行有意义的控制。该委员会是部分选举产生的,而非通过不受限制的民主代表完全组成,其权力仅限于影响有色人种人口的特定领域。 该委员会于1969年9月30日首次选举产生。其成立是种族隔离国家通过种族定义的机构而非共同的非种族议会来组织政治参与的更广泛政策的一部分。尽管CPRC旨在为有色人种的政治代表提供正式渠道,但该制度在种族隔离的法律和政治限制内运作,该机构不具备主权立法权。因此,其角色既是代表性的又是行政性的:它可以在其受限的管辖范围内审议和制定措施,但仍从属于南非国家的更广泛结构。 该委员会于1975年3月19日重新选举。在其存在期间,它仅颁布了少量法律。这些法律包括关于康复中心、有色人种农民援助、社会养老金和农村有色人种地区的措施。记录的立法说明了该委员会有限的政策范围及其对社会、福利、农业和地方事务的关注,而非广泛的全国治理。其法律包括1971年的《有色人种康复中心法》、1972年和1977年对康复中心立法的修正案、1973年的《有色人种农民援助法》、1974年的《有色人种社会养老金法》以及1979年的《农村有色人种地区法》。 CPRC于1980年永久解散。四年后,种族隔离政府引入了众议院,作为在三院制议会中代表有色人种选民的议院。众议院在新的宪法框架内取代了CPRC,该框架还为白人和印度选民设立了单独的议院,同时保留白人对中央政治体系的控制。因此,CPRC最好被理解为一个历史政治机构而非商业品牌:其意义在于它体现了种族隔离政府有限的、隔离的代表模式,以及其解散后的制度转型。
沿革
有色人种代表委员会是在种族隔离时期设立的,作为一个部分选举产生的机构,旨在代表被归类为有色人种的南非人。其成立反映了种族隔离政府通过单独的种族机构来构建政治参与的做法。该委员会并非非种族立法机构的一部分,而是在一个根据种族隔离种族类别分配政治代表权并保留白人控制的国家的统治地位的制度内运作。 CPRC于1969年9月30日首次选举产生。其授权有限:它不是独立的全国议会,也不对南非行使一般立法权。相反,它作为一个受限的代表性和准立法机构,处理影响有色人种人口的指定事务。其权力的限制是其特征的核心。该委员会为政府提供了一种制度形式,通过这种形式可以组织有色人种的政治参与,同时将最终权力留在更广泛的种族隔离国家手中。 第二次选举于1975年3月19日举行。在其运作期间,CPRC仅通过了少量法律。这些措施的主题包括康复中心、农业援助、社会养老金和农村地区。《有色人种康复中心法》于1971年颁布,并于1972年和1977年修订。该委员会还于1973年颁布了《有色人种农民援助法》,1974年颁布了《有色人种社会养老金法》,1979年颁布了《农村有色人种地区法》。这些立法表明,该委员会的实际工作集中在特定的福利、农村和行政领域,而非全面的国家政策。 该委员会于1980年永久解散。其制度角色随后被众议院取代,众议院于1984年作为三院制议会中有色人种选民的议院设立。该宪法安排还为白人和印度选民提供了单独的议院,但并未在各议院之间建立平等的国家政治权力。因此,CPRC属于种族隔离隔离宪法实验的历史:它是一个具有选举元素的正式代表机构,但其权力和政治环境受到严格限制。
产品与定位
一个由国家创建的、按种族定义的、在种族隔离南非受限政治结构中运作的代表性和准立法机构。
品牌决策
1979
1977
1974
1973
1972
1971
康复中心立法其他背景
在其受限的立法管辖范围内,该委员会处理了为有色人种人口服务的康复中心的管理问题。
采取的行动
它通过了1971年《有色人种康复中心法》。
后续影响
该主题在1972年和1977年通过修正立法再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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