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果中央银行
刚果中央银行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有的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货币发行、金融监管和官方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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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刚果中央银行,通常称为BCC,正式名称为Banque Centrale du Congo,是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它是一个公法机构,其资本完全由刚果国家所有。银行总部位于金沙萨的贡贝区,在Tshatshi上校大道上,靠近主要的国家机构和政府办公室。 BCC的法定框架主要由2002年5月7日的第005/2002号法律确立,该法律重组了货币当局,并赋予其法人资格、合同能力、财产权以及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其核心任务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主要目标是维持总体价格稳定,并支持刚果法郎的内外稳定。法律还赋予银行持有和管理国家官方外汇和黄金储备、监管外汇业务以及参与国际支付安排的职责。 作为刚果法郎的发行者,BCC拥有在国家领土内发行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纸币和硬币的专有权。它还充当政府的出纳,管理公共部门支付、政府账户、选定的公共债务操作,以及代表国家保管或结算金融工具。作为金融体系的银行,银行监管和监督商业银行、小额信贷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它还负责支持清算和支付系统的运作,并鼓励货币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该机构是服务于现称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领土的长期货币当局系列中的最新法律形式。其制度谱系可追溯到1909年比利时殖民时期成立的Banque du Congo Belge。该银行在重要的商业和采矿中心建立了分行网络,后来获得发行货币和提供国库服务的授权。1951年,成立了比利时刚果和卢旺达-布隆迪中央银行,作为这两个殖民地的发行当局。刚果独立后,货币体系通过刚果共和国货币委员会重组,并于1961年成立了刚果国家银行,该银行于1964年开始全面运营。 随着国家政治地位和官方名称的变化,该机构也多次更名。在蒙博托时期,它先后成为扎伊尔国家银行和扎伊尔银行。1997年政治过渡和国家名称恢复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它又改回刚果国家银行。2002年的改革确立了现在的刚果中央银行。国家货币也经历了多次过渡,包括刚果法郎、扎伊尔和新扎伊尔,直到1998年重新引入刚果法郎。 BCC将传统的中央银行职能与在大型、地理分散的经济中的广泛发展性和制度性角色相结合。它在戈马、班顿杜、博马、布卡武、卡南加、基桑加尼、卢本巴希、姆班达卡和姆布吉马伊等城市设有省级办事处,并在布鲁塞尔设有代表处。该银行还追求金融包容性目标,并加入了金融包容性联盟。2012年5月5日,它宣布了根据《玛雅宣言》的具体承诺,将该机构与国际上扩大正规金融服务获取的努力联系起来。 治理以银行理事会、行长、副行长和审计委员会为中心。行长作为银行的法定和行政代表,指导其运营,而副行长支持行长,并在需要时承担委托或代理职责。其内部组织包括货币政策和银行业务职能、经济分析、统计、国库、信息技术、人力资源、会计和预算、法律事务、内部审计、变革管理以及金融中介监督。
沿革
刚果中央银行的历史反映了现刚果民主共和国领土上先后实施的货币安排。现代银行业在比利时于1908年接管刚果自由邦后开始形成。商业和殖民当局认为银行可以支持贸易、政府财政、铁路活动和加丹加的矿业经济。 Banque du Congo Belge于1909年1月11日根据比利时法律注册成立。同年6月1日在马塔迪开设了第一家分行,随后在伊丽莎白维尔(现卢本巴希)和利奥波德维尔(现金沙萨)开设分行。在博马和斯坦利维尔(现基桑加尼)也设立了更多分行。该机构最初服务商业客户,但越来越多地参与政府会计、国库管理和殖民地货币流通。 1911年7月批准的一项公约授予Banque du Congo Belge发行纸币的特权,但须满足资本、分行扩张、政府监督和与殖民政府分享部分利润的条件。1935年的法令重申了其发行纸币和金属货币的独家角色。该银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两次世界大战期间扩大了其行政和经济重要性,在战后通缩和全球萧条中幸存下来,同时支持公共财政和铜、橡胶、棕榈产品等出口商品的贸易。 随着殖民发行安排接近尾声,货币当局进行了重组。1951年7月30日,比利时刚果和卢旺达-布隆迪中央银行正式成立。它作为两个领土的发行机构,直到刚果独立带来的政治变化要求新的结构。1960年达成的协议规定联合殖民机构的清算和独立货币当局的建立。 刚果共和国货币委员会于1960年10月3日通过法令成立,负责为独立的货币和金融体系准备提案。刚果国家银行于1961年2月23日依法成立,但货币委员会暂时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国家银行于1964年6月22日开始正式运营。在该国作为扎伊尔时期,它于1971年11月更名为扎伊尔国家银行,不久后成为扎伊尔银行。 1997年政治过渡和国家名称恢复为刚果民主共和国后,该机构再次被称为刚果国家银行。该国的货币历史也多次变化:最初的刚果法郎于1967年被扎伊尔取代,随后是1993年的新扎伊尔,1998年刚果法郎恢复。 现在的机构是通过2002年5月7日的银行法创建的,该法将刚果中央银行定义为一个国有公法机构,具有法人资格和涵盖货币政策、货币发行、储备、外汇、金融监管、国家出纳服务、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发展的运营职责。其后来的政策议程包括金融包容性。2012年,该银行宣布了根据《玛雅宣言》的承诺,并将金融包容性确定为其传统货币和监管任务之外的机构行动领域。
- 2012
宣布金融包容性承诺
[1]银行宣布根据《玛雅宣言》的承诺,并加入国际努力以扩大金融包容性。
- 2002
现行BCC法律框架生效
[1]第005/2002号法律重组并重新命名该机构为刚果中央银行,并定义了其现代任务。
- 1998
刚果法郎重新引入
[1]在扎伊尔和新扎伊尔时期之后,刚果法郎作为国家货币回归。
- 1971
机构成为扎伊尔银行
[1]国家更名为扎伊尔后,中央银行先更名为扎伊尔国家银行,随后成为扎伊尔银行。
- 1964
国家银行开始全面运营
[1]在货币委员会临时履行其职责后,刚果国家银行正式开始运营。
- 1961
刚果国家银行依法成立
[1]独立和殖民货币机构清算后,刚果国家银行通过法律法令成立。
- 1951
殖民中央银行成立
[1]比利时刚果和卢旺达-布隆迪中央银行成立,作为两个领土的发行当局。
- 1935
发行垄断得到重申
[1]一项法令重申该机构在殖民地发行纸币和金属货币的独家权力。
- 1911
货币发行特权正式化
[1]一项公约授予Banque du Congo Belge在涉及资本、分行、政府监督和国库服务的条件下发行纸币的权力。
- 1909
Banque du Congo Belge成立
[1]Banque du Congo Belge作为比利时股份公司注册成立,并开始在该领土建立银行网络。
产品与定位
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主权货币当局和金融体系监管者,结合价格稳定职责与货币发行、公共财政服务、储备管理、支付系统监督和金融包容性政策。
货币发行 · 2002
刚果法郎纸币和硬币
BCC是唯一被授权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发行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的纸币和硬币的机构。货币发行包括维护刚果法郎及其细分单位的完整性、流通和信誉。
中央银行 · 2002
货币政策
银行制定和实施国家货币政策,价格稳定是其首要法定目标。其工作包括监测价格发展并支持国家货币的内外稳定。
金融监管 · 2002
金融中介监管
BCC制定法规并监督在国家金融体系内运营的信贷机构、小额信贷机构和其他金融中介。
储备管理 · 2002
官方储备管理
银行持有和管理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官方黄金和外汇储备,构成其外部货币稳定责任的一部分。
公共财政服务 · 2002
国家出纳服务
作为政府的出纳,BCC处理公共部门支付,管理政府账户和选定的债务操作,并代表国家处理指定的金融工具。
营销活动
- 2012玛雅宣言金融包容性承诺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BCC宣布了根据《玛雅宣言》的具体承诺,使中央银行与国际上扩大有用且负担得起的正规金融服务获取的努力保持一致。
结果. 该公告将金融包容性确立为该机构明确阐述的政策领域。可用的参考材料未提供量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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