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罗那电车、电灯与电力公司
在加拿大注册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控制着加泰罗尼亚的电力、发电、铁路和电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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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览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与电力公司是一家在加拿大注册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于1911年在多伦多成立,旨在开发和控制在西班牙加泰罗尼亚的电力和交通基础设施。公司由美国工程师和企业家弗雷德里克·斯塔克·皮尔逊创立,而大部分开发工作由比利时裔美国工程师丹尼·海涅曼完成。尽管其法律国籍是加拿大,但其运营资产和商业活动集中在巴塞罗那及其周边地区,该集团在当地被称为“La Canadiense”或“La Canadenca”,意为“加拿大人”。 在1910年代和1920年代,该集团积累了大量的加泰罗尼亚基础设施业务。其控股包括电力公司、水电项目、铁路和电车公司。收购或控制的业务包括巴塞罗那铁路公司、巴塞罗那电车公司、巴塞罗那电力公司、塞格雷瀑布公司、加泰罗尼亚电力能源公司和弗雷泽西班牙水电公司。后来的扩张增加了诸如埃布罗瀑布公司、塞格雷水电公司、加泰罗尼亚瀑布公司和动力生产公司等企业。通过这些子公司,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成为加泰罗尼亚电力和城市交通服务的重要供应商。 该公司与1919年的“加拿大”总罢工密切相关。涉及子公司埃布罗河与电力公司以及八名办公室员工的纠纷演变成了一场由无政府工团主义的全国劳工联盟领导的44天罢工。罢工中断了巴塞罗那和大部分加泰罗尼亚工业。和解包括工资改善、支付部分罢工期间的工资、释放未被正式起诉的工人以及承认八小时工作制。这场冲突帮助推动了西班牙全国八小时工作制的实施,并使该公司成为西班牙劳资关系史上的核心主题。 巴塞罗那电车公司在西班牙内战中幸存下来,基础设施基本完好,并保持盈利,但其融资结构造成了脆弱性。一些债券以英镑计价,而西班牙的货币管制阻止了公司将比塞塔兑换成英镑以支付利息。1948年,与西班牙实业家和银行家胡安·马奇有关的利益集团收购了足够的债券,以违约为由向西班牙法院申请救济。法院将公司资产的控制权判给债券持有人,实际上以外国投资者认为远低于资产价值的代价将业务转移给了马奇的利益集团。 比利时股东和比利时政府通过国际程序挑战了这次没收。该争端最终导致了国际法院在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案中的判决,正式名称为比利时诉西班牙案,于1970年作出。法院认为比利时不能提出索赔,因为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是在加拿大注册的;根据适用的外交保护规则,为该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属于加拿大,而不是股东国籍国。该判决成为关于公司国籍、外交保护、正式注册与实际所有权之间的区别以及对国际社会所负义务的权威判例。该案还帮助塑造了后来关于普遍义务的讨论。因此,巴塞罗那电车公司在历史上仍然重要,与其说是一个持续的面向消费者的品牌,不如说是一个主要的公用事业企业和国际公司法和国际公法中的里程碑。
沿革
巴塞罗那电车、电灯与电力有限公司于1911年9月12日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注册成立。其目的是组织和资助加泰罗尼亚的公用事业发展,那里对电力、工业动力和城市交通的需求不断增长。弗雷德里克·斯塔克·皮尔逊创立了该公司,丹尼·海涅曼与公司的工程和企业发展密切相关。该企业在法律上是加拿大的,但在运营上是西班牙的,这种结构后来在国际诉讼中成为决定性的。 在最初几年,巴塞罗那电车公司通过收购和相关投资建立了一个广泛的基础设施集团。1911年至1913年,它收购或控制了铁路和电车利益,包括巴塞罗那铁路公司和巴塞罗那电车公司。1912年,它增加了巴塞罗那电力公司和塞格雷瀑布公司。该集团随后扩展到其他电力和水电公司,包括1923年的加泰罗尼亚电力能源公司和弗雷泽西班牙水电公司。后来的增加包括1930年的埃布罗瀑布公司、1933年的塞格雷水电公司、1935年的加泰罗尼亚瀑布公司和1941年的动力生产公司。由此产生的网络为整个加泰罗尼亚提供电力和交通服务,尤其是在巴塞罗那地区。 公司的本地身份是由其与工人的关系塑造的。1919年,子公司埃布罗河与电力公司的员工抗议就业条件和解雇。在几名办公室员工被解雇后,冲突扩大,全国劳工联盟呼吁总罢工。44天的停工使巴塞罗那瘫痪,影响了加泰罗尼亚约70%的工业。和解为“加拿大”员工提供了加薪,为罢工的一个月支付半薪,并释放了未被正式起诉的被监禁工人。更广泛地说,结果帮助产生了在西班牙全国建立八小时工作制的立法,使这场纠纷的意义远远超出了公司本身。 巴塞罗那电车公司经历了西班牙内战,其主要资产基本未受损,并继续盈利。然而,其国际融资使其面临西班牙外汇管制。公司发行了以英镑支付的债券,但限制阻止了公司将比塞塔收入兑换成英镑以支付利息。投资者普遍预计,一旦货币条件改善,欠款将得到解决。胡安·马奇,一位马略卡岛实业家和银行家,认识到技术性违约可以用来挑战公司的所有权。与他有关的代理人收购了相关债券,并于1948年2月在西班牙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资产判给债券持有人,从而使马奇的利益集团能够控制公司。比利时投资者认为该交易是不当且严重低估的征用。 这场争端成为国际案件,因为公司的许多投资者是比利时人,主要控股利益与比利时公司SOFINA和SIDRO有关。比利时试图在国际法院保护其国民的利益,亨利·罗林担任律师。西班牙辩称,比利时缺乏为一家加拿大公司提出索赔的资格。在法院1970年对比利时诉西班牙案的判决中,多数意见承认了巴塞罗那电车公司加拿大注册的重要性。它得出结论,公司的国籍国加拿大可以代表公司行使外交保护,而不是比利时仅仅因为比利时股东遭受损失。 该判决成为国际公法中的基础性决定。它区分了公司的正式国籍和股东国籍,并限制了国家为公司提出索赔的情况。法院还讨论了外交保护、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以及对整个国际社会所负的义务,后来被描述为普遍义务。尽管该企业在1948年被收购后不再作为独立的公用事业集团运作,但其公司历史、劳工冲突和诉讼继续影响法律和历史写作。
- 1970
巴塞罗那电车公司判决
[2]国际法院判决比利时诉西班牙案,认为加拿大而非比利时拥有保护这家加拿大公司的相关权利。
- 1948
法院命令的接管
[1]与胡安·马奇有关的利益集团利用债券索赔和西班牙法院程序获得了巴塞罗那电车公司资产的控制权。
- 1941
增加动力生产公司
[1]该集团在1940年代初期增加了另一家发电公司。
- 1933
收购塞格雷水电公司
[1]公司通过塞格雷水电公司扩展了其水电资产。
- 1930
收购埃布罗瀑布公司
[1]埃布罗瀑布公司成为不断扩张的巴塞罗那电车公司公用事业网络的一部分。
- 1923
扩展到加泰罗尼亚水电业务
[1]该集团增加了加泰罗尼亚电力能源公司和弗雷泽西班牙水电公司。
- 1919
“加拿大”总罢工
[1]一场涉及埃布罗河与电力公司的44天罢工成为巴塞罗那的全面停工,并帮助促成了西班牙的八小时工作制法律。
- 1912
早期电力和交通扩张
[1]该集团收购或控制了巴塞罗那电力公司、塞格雷瀑布公司和巴塞罗那电车公司。
- 1911
在多伦多注册成立
[1]巴塞罗那电车、电灯与电力有限公司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注册成立,旨在开发加泰罗尼亚的公用事业和交通基础设施。
产品与定位
专注于在加泰罗尼亚建设和整合电力、水电和城市交通公用事业的基础设施控股公司。
电力公用事业 · 1911
发电和配电
巴塞罗那电车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开发和运营加泰罗尼亚的电力基础设施。通过子公司和关联公司,该集团拥有或控制发电设施、配电网络和相关电力业务,为巴塞罗那及该地区其他地区提供服务。
发电 · 1912
水力发电
水电开发是该集团扩张的主要部分。诸如塞格雷瀑布公司、加泰罗尼亚电力能源公司、弗雷泽西班牙水电公司、埃布罗瀑布公司和塞格雷水电公司等公司构成了其水动力发电资产组合的一部分。
城市交通 · 1912
巴塞罗那地区电车服务
通过巴塞罗那电车公司,巴塞罗那电车公司控制了城市电车运营。这些服务补充了集团的电力业务,使其成为巴塞罗那二十世纪早期基础设施发展的重要参与者。
铁路运输 · 1911
铁路服务
该集团在最初扩张期间收购了包括巴塞罗那铁路公司在内的铁路利益。铁路资产将公司扩展到电力发电和配电之外,进入电气化的城市和区域交通基础设施。
争议事件
品牌决策
1970
国际法院关于公司国籍的裁决其他背景
比利时试图保护受一家在加拿大注册、在西班牙运营的公司被接管影响的比利时股东和投资者。
采取的行动
法院认为,加拿大作为公司的注册国,在法院面前的情况下有权为巴塞罗那电车公司行使外交保护。
后续影响
该判决成为关于外交保护、公司国籍、股东索赔和对国际社会所负义务的权威判例。
1948
基于债券的收购策略战略背景
货币管制阻止了巴塞罗那电车公司将比塞塔兑换成英镑以支付某些英镑计价的债券,尽管公司持有大量本币资产。
采取的行动
与胡安·马奇有关的利益集团悄悄收购了相关债券,并以违约为由寻求法院命令控制公司资产。
后续影响
西班牙法院将控制权判给债券持有人。比利时投资者寻求国际补救措施,最终产生了1970年国际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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